【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6〕171号
【发布日期】2006-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和商务部服务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民族文化和独特技艺的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保障
新形势下大力开展“振兴老字号工程”,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商务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划,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老字号发展的特点,按照《“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附件1)的要求,研究制定“振兴老字号工程”实施规划,包括本地区老字号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思路、目标、重点、步骤等。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发挥有关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老字号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指导老字号的改革和创新。重点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和网点保护、融资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恢复和发掘历史性产品和工艺等,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建立品牌发展战略,做精做强。
四、大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长期以来,老字号积淀的文化和品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密切配合商务部开展的系列宣传活动,与当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合作,深入挖掘老字号传统文化和精髓,扩大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老字号、发展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做好近期主要工作
(一)健全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老字号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4月20日前传真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下同)。
(二)开展普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附件4),在重点城市组织普查,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商务部。
(三)推荐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附件2)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中华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5),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6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商务部。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网站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5226546 传真:010-65135992
E - mail:zhaotaosg@beadcn.com
附件:1“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
2.“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3.老字号工作联系表
4.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
5.“中华老字号”申报书 调查表&申报表(Excel表)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1:
“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我国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服务等行业,是我国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扩大消费,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有力保障。老字号分布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行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振兴发展老字号,为居民提供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和服务,对于丰富和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开展诚信兴商,弘扬商业文明的有效途径。“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诚信至上、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老字号的共同特点,是老字号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传统商业文化。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继承和发扬老字号文化,对开展诚信兴商、弘扬商业文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促进民族企业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老字号绝大多数植根于中小民族企业。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充分发挥老字号的品牌和文化优势,扶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对促进民族企业做精做强,增强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四)是国家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任务。老字号是我国工商业发展中孕育的自主品牌,在全国人民、海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当中具有深远影响。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进一步提升老字号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实施品牌战略,实现自主创新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是商务工作面临的历史责任。我国老字号历经家族所有—公私合营—国家所有等多种体制转换,当前又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型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和振兴老字号,既是商务工作面临的当务之急,也是责无旁贷的历史重任。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坚持保护与发展结合、继承与创新并举,为老字号发展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老字号企业体制、技术和经营管理创新,传承和弘扬老字号优秀商业文化,促进老字号在振兴发展中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工作目标:建立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挖掘整理传统产品和技艺,培育有条件的老字号做精做强。力争用3年时间,认定10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华老字号”,其中重点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提高其品牌影响力,通过开展现代营销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着名自主品牌。
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档案。对全国老字号现状进行普查,全面掌握老字号的发展情况,分门别类地记录老字号资料;以网站为基础建立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全面收集、记录老字号发展史料,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
(二)科学开展认定。制定“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认定组织机构,对老字号进行重新认定,通过3年时间,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商务部的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
(三)发掘传统产品技艺和商业文化。组织有关专家,挖掘整理老字号的传统产品和技艺,提炼提升老字号优秀经营理念和商业文化,促进老字号在新时期得到进一步弘扬光大。
(四)建立促进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出台部门规章或条例。从老字号知识产权和网点保护,经营管理、体制和产品、技术、服务创新,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以及加强信息引导、经验交流、开展系列培训和研讨,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支持老字号振兴发展。
(五)培育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优势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华老字号”,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增强这些企业和品牌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成为老字号中的名牌,在引导老字号整体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广泛宣传和交流。制作并发行老字号电视宣传片、丛书和画册,开展老字号文化宣传活动,举办或支持举办老字号展会,支持和鼓励老字号参加各类品牌性展会,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老字号、发展老字号的良好氛围,扩大“中华老字号”的国际影响力。
(七)实施动态管理。为促进老字号持续发展,商务部将制订出台《“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及时跟踪监测“中华老字号”发展情况,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2006年主要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建立老字号档案(3~12月)。
商务部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全国老字号进行普查,建立老字号信息管理体系,全面了解老字号经营现状和发展中的问题,真实记录老字号史料。商务部将根据普查情况,组织建立老字号档案,并组织编写《老字号名录》和《老字号发展报告》。
(二)制定规范,开展认定(3~9月)。
商务部组织制定“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和实施细则,协调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华老字号”认定。全年拟认定200家“中华老字号”,并召开“老字号工作会议”,以商务部的名义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进行授牌。
(三)研究支持政策,指导企业发展(7~12月)。
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出台《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争取以当地政府的名义出台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政策,在老字号企业体制创新、网点和知识产权保护、融资信贷、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做好支持引导。
(四)宣传老字号文化,营造社会氛围(3~12月)。
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老字号系列宣传,提高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组织制作并播映老字号文化宣传片,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支持老字号参加国内外有关营销和会展活动,扩大老字号品牌的宣传和影响,推动老字号企业的国际合作。
附件2: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
中华老字号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1、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六、认定程序
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有关“中华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
附件2:“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附件3:老字号工作联系表
附件4: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
附件5:“中华老字号”申报书
调查表&申报表(Excel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