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经营者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2. 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出口的物项属于两用物项?
答:如果出口经营者不清楚自身出口的商品及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查看,也可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进行查找。查询结果后应通过对照商品名称、描述等进行进一步验证。
如出口经营者仍不确定自身出口的商品及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或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可以咨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3. 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5.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如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卖展品,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 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7. 出口经营者应向哪些机构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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